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3-05-3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切实提升财会监督工作质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中医药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中医药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纵向联动、贯通协调的中医药财会监督工作机制;成果运用更加充分,财会监督职能作用更加突显,有力推动中医药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1.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党组(党委)会议研究部署财会监督工作。各预算单位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财会监督工作;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预算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指导督促。将财会监督履职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述职等重要内容。
2.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各预算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严格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
3.各预算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要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完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确保内部财会监督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要围绕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方面,建立财会监督清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控检查。财会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或按照职权纠正本单位财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等检举。要积极配合财会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财会资料及信息。
(二)财会监督贯通联动
强化与财政监督协同。强化与财政的配合协同,提高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水平。进行“单位自查,部门复查,财政抽查”的逐级核查工作机制,并按时向财政报送总结报告。
(三)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
1.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聚焦推进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聚焦预算执行管理、资产管理、债券管理、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领域,深入开展中医药财会专项监督。严肃查处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返还财政收入、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举债虚假化债、违规PPP项目、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突出问题。
(四)优化财会监督方式方法
运用“线上+线下”“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检查+调研”等方式,进行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研督导,前移监督关口,更加注重事前监督提示预警、及早控制,事中监督纠错纠偏、及时止损。
(五)强化财会监督成果运用
1.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建立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公开曝光或纳入相关征信平台“黑名单”,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所在单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2.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用调整的重要依据。将财经纪律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评价范围。对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担当作为的财会监督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将财会监督工作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所需专项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加强学习宣传。
将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意见》及我省实施方案等法规制度,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并由部门组织相关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引导,营造良好财会监督环境。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适当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充实财会监督人才队伍。本部门将建立中医药财会绩效监督人才库,加大财会监督干部培养交流力度,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强化监督思维,提升专业能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中医药财会绩效监督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