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收到您在信箱中关于野生中药材采集和收购证的办理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关于“野生药材收购证”的问题,野生药材收购证已经取消,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1号令精神,暂停实施“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核发”。2018年《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修订时,将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取消。
关于“野生药材采药证”的问题,按照《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应当办理采药证。采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县级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涉及到采伐林木和猎捕动物的,应当同时取得相应的许可”规定,野生药材采药证发放在县一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省级只是负责统一印制该证。
关于采药证发放问题,建议您再咨询所在地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