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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师超范围执业问题 局长信箱

杨** 2025-02-12 11:46:41
一、中医医师证的执业医师,执业类别是中医,执业范围是中医,在彩超室做医学影像技术诊断工作,是不是超类别超范围执业? 二、中医医师在临床做诊断工作,判定超类别超范围执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2012年3月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2】47号)”关于转发豫中医(2012)3号文件内容,可不可以作为黑龙江省内中医师超类别超范围执业的法律依据? 四、在黑龙江省2024年出台的“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确认裁量基准”等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和政策解读,没有看到黑龙江省内要执行一个2012年河南省出台的豫中医(2012)3号文件。 五、恳请领导给予我一个正面答复。 谢谢
回复时间 2025-02-28 14:42:33
回复内容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均对中医类别医师到综合医院中医科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款的解释,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六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款的解释,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综上,现行有关卫生、中医药的法律法规未禁止中医类别医师在综合医院中医科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 经请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2〕47号)现未废止。
回复单位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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