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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师超类别、超范围执业 局长信箱

杨** 2025-02-17 17:36:56
一、我于2025年1月8日向黑龙江省肇州县卫健局举报中医师赵会敏超类别、超范围执业问题。二、黑龙江省肇州县卫健局于2025年2月5日对我的举报内容,下达2025年2月5日不予立案决定,法律依据是2012年3月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2】47号)”关于转发豫中医(2012)3号文件中规定(这个文件是地方性)。三、(对医生超范围执业问题)2022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2012年3月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的豫中医(2012)3号文件内容,那一个是黑龙江省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四、请贵局正面答复我上述问题。
回复时间 2025-02-28 14:42:53
回复内容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均对中医类别医师到综合医院中医科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款的解释,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六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款的解释,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综上,现行有关卫生、中医药的法律法规未禁止中医类别医师在综合医院中医科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 经请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2〕47号)现未废止。
回复单位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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