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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医院中医师超类别超范围执业 局长信箱

杨** 2025-02-26 15:23:27
一、2025年2月6日我向肇州县卫健局举报肇州县人民医院内科中医师邓凯、邱婷婷长期超类别、超范围执业,在临床内科做诊疗活动。二、2025年2月11日肇州县卫健局向我回复,“不予立案”决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了。三、请问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肇州县人民医院是一所综合性医疗机构不是中医医疗机构。而且,赵会敏邓凯邱婷婷都没有在医院中医科室工作,在我第二次举报邓凯邱婷婷超类别、超范围执业时,不予立案的依据是中医药法,是否正确。四、请问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肇州县卫健局,在处理两次中医师赵会敏和邓凯邱婷婷超类别、超范围执业,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为什么不一样。请在局长信箱里正面回答我。谢谢
回复时间 2025-03-06 13:59:18
回复内容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均对中医类别医师到综合医院中医科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款的解释,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六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款的解释,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综上,现行有关卫生、中医药的法律法规未禁止中医类别医师在综合医院中医科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
回复单位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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