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解决中医药高质量供给不够、人才总量不足、创新体系不完善、发展特色不突出等问题指明方向。为了推动我省中医药特色发展再上新台阶,依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中医药发展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依据国家文件的整体框架,从我省实际出发,对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本地化,共分为7部分23条。从人才培养、服务体系建设、中西医协同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活力、提高发展效益、营造良好环境、保障发展质量七大方面着手,促进我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结合我省发展面临的瓶颈,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发展举措。在人才培养和评价上,制定体现中医药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重点向乡镇、村等基层人员倾斜,建设紧密型医共体,实现县乡统筹,探索推行“县管乡用”“乡管村用”机制,鼓励、引导退休中医师到基层工作,稳定基层人员退伍。在体系建设上,重点推动省域优质中医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争取建设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1-2所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1所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1-2所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4所市级中医特色重点医院,促进县级提标扩能。允许中医医疗机构自主设立特需服务部,开展差异化中医药服务。在中西医协同发展上,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全部设立中医科,85%的二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实行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注册不受临床科室设置限制。在提升产业发展活力上,开展 “三品一标”行动,做好我省特色药食同源产品的开发利用,打造新的增长极。在文化宣传上,开发中医药特色课程和校本教材,将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

原文地址:黑龙江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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