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系列重大部署的需要。中医药作为卫生资源、经济资源、科技资源、文化资源、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发展,出台了一些列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医药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此,需要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部署。
(二)与上位法紧密衔接的需要。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我省于2008年12月19日通过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已于2018年4月26日废止,目前我省中医药立法处于空白。为此,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为我省中医药发展进一步提供法治遵循。
(三)发展我省中医药事业,解决我省中医药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我省是中医药大省。近年来,我省中医药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科研能力、院校教育不断完善,为保障全省人民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还存在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中医药人才匮乏、野生中药材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科学研究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此,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措施。
二、《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共7章48条。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关于中医药服务。一是为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分工合理、功能清晰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实现中医药资源在政府办医疗机构中合理配备(第七条),为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公办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优势医疗资源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八条)。二是强化应急管理职责,为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明确了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应急救治队伍、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急救治工作等职责(第九条),强化中医医院职责,承担急诊急救、突发事件应对等职责(第十条第二款)。三是规范跨类别执业,为强化中西医临床协作,明确了西医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的条件(第十一条),并对医疗机构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作出规定(第十六条)。四是为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中医药服务,明确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诊所、门诊部不作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布局限制(第十二条),并对我省各地已经开办的中医馆在主要负责人资质、诊室设施设置等方面提出要求(第十三条)。五是为支持开展中医保健康养服务,明确了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设立治未病科室(第十四条),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行为(第十五条)。
(二)关于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一是为了给全省中医药产业发展提供宏观性、方向性、指导性政策依据,加强政策支持,规定由省政府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中药材保护和扶持中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第十八条)。二是为加强我省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在种质资源保护、道地药材保护、野生珍稀药材保护方面作出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三是为推动中药材种植规模化,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引导中药材规模化种植,保护并支持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扩大种植面积,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各地开展中药材种植提供参考信息,同时鼓励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等方式,扩大种植养殖规模(第二十三条)。四是为保证中药材品质,规定市、县两级政府推广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道地药材标准化种植示范区,为全省中药材种植提供示范;禁止中药材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超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第二十四条)。五是为提升企业竞争力,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制药企业研发中药新品种、开展高端化差异化经营等行为给予支持和扶持,并培育中药企业集团或者中医药产业集群(第二十六条)。六是为完善全链条质量保障、流通和追溯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推动中医药传承和创新。一是为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和技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推动引导中医药活态传承,打造龙江中医药文化品牌,相关主管部门整理发掘中医药古籍,组织开展中医名家思想研究等工作(第二十九条),并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进行发掘整理(第三十条)。二是为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第三十二条)。三是为推进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并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设置师承教育专项(第三十四条)。四是为鼓励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单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其他地区国家相关机构开展中医药合作交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拓展中医药文化合作领域,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开放发展(第三十六条)。
(四)关于保障措施。一是建立政府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发展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第三十七条)。二是扩大医疗保障范围,要求县级以上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第三十九条)。三是加大投入和补贴、金融支持力度,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第三十八条)。
此外,《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对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擅自从事中医药服务、医疗机构擅自调剂使用院内制剂的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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