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日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原《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2018年废止后,黑龙江省再次制定的地方性中医药法规。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确定的原则、方针,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旨在传承和发展黑龙江省中医药,弘扬龙江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条例》的出台是全省各界的共同期盼,标志着黑龙江中医药法治建设翻开了全新的一页,从此,黑龙江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有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8章63条,有以下特色和亮点。
一、《条例》明确了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解决我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难题。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条例》对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分工合理、功能清晰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并且《条例》对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中医馆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三、《条例》明确要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吸纳中医药人员参加。
四、《条例》提出了一系列聚焦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发展中医药产业更具全局性。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第二十五条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第三十三条支持中药企业创新与发展;第三十五条着力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互联网、体育休闲、食品等产业融合发展。
五、《条例》在完善中药材保护与发展方面作出了规定。《条例》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加强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按照属地原则明确管理单位;加强道地、特色中药材种植养殖环境保护。
六、《条例》强调要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传承。第三十六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促进中医药传承的措施,推动并引导中医药活态传承,打造“龙江医派”等龙江中医药文化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整理发掘中医药古籍,组织开展中医药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本省名中医、基层名老中医等临床诊疗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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