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医药发〔2024〕10号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各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建设单位:
为推动我省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建设单位参照《指南》开展建设,各市(地)卫生健康委、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督促本辖区基地建设单位加快建设。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3月5日
黑龙江省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东北全面振兴的各项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黑龙江时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持续推进《黑龙江省“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黑龙江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3—2035年)》《黑龙江省康养旅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6年)》等文件精神,依据我省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建设工作,推动我省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黑龙江省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指南》适用于黑龙江省具有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建设工作的引导。
第三条 《指南》明确了黑龙江省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的基础条件、基地类型、基地优势、管理与服务等。
第四条 《指南》指出了黑龙江省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建设主题内涵、资源优势、康旅形式等具有龙江特色的基地建设方向。
第五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应具有较高的宜游宜养价值、生态养生价值、观光体验价值、中医药文化价值。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具有旅游接待能力,有明确建设场地,应设统一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旅游设施较为完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通过多种旅游活动方式提供具有中医药元素体验感的展示或互动服务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具备保证其提供服务内容质量所需求的人力资源。即具备基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开发中医药旅游资源需满足下列内容:
1.契合市场需求,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2.有鲜明的黑龙江地方特色,凸显中医药健康旅游价值。
3.根据自身特色,挖掘温泉、康养、田园、森林、人文等方面资源,提供中医药自然观光、人文景观、养生保健、采摘制作、药膳品尝、文化科普等服务与体验。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中医药旅游服务基础设施需满足下列内容:
1.基地交通便利,景区内通道安全,各类标识清晰规范。
2.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满足游客需求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基础设施。
3.搭建便捷操作的信息平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服务项目、服务方式、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可实时提供信息查询、预约等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基地建设选址需满足生态环境良好,空气质量优良、气候适宜,符合相应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基地类型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是围绕温泉、康养、田园、森林、人文等特色类型主题,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效益的较成熟的旅游建设单位。各基地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至少选择1-2类基地类型开展重点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药用植物园、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诊疗或康养机构、中医药产业园区等形式。
第十三条 基地类型分为:
第一类 中医药(温泉)健康旅游基地;
第二类 中医药(康养)健康旅游基地;
第三类 中医药(田园)健康旅游基地;
第四类 中医药(森林)健康旅游基地;
第五类 中医药(人文)健康旅游基地。
第四章 基地优势
第十四条 主题优势
1.中医药(温泉)健康旅游基地。以温泉资源为依托,以沐浴、泡浴、药蒸、药浴、足浴等形式,为游客提供融健康养生、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
2.中医药(康养)健康旅游基地。以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医疗资源为依托,以中医药传统疗法、自然疗法等形式,为游客提供医养一体化服务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
3.中医药(田园)健康旅游基地。以中药材种植(养殖)等资源为依托,打造融田园观光、农事体验、药材采摘、园艺学习等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
4.中医药(森林)健康旅游基地。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将生态之美与中医药天人合一理念相融,为游客提供融环境养生、运动养生、森林食品、森林休憩为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
5.中医药(人文)健康旅游基地。以中医药人文景观、文化资源为依托,为游客提供融中医药文化体验、熏陶、学习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
第十五条 资源优势
1.中医药(温泉)健康旅游基地。一是温泉资源丰富独特,水量、水温能满足汤浴要求;二是水质、水源符合标准,水体中富含多种微量元素,各项理化指标应有专业机构的相关检测报告;三是提供温泉汤浴区、中医药温泉水疗区、温泉理疗SPA区等功能分区。
2.中医药(康养)健康旅游基地。一是有与基地规模或开展保健康养服务相适应的保健调理师、健康管理师等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熟悉基本的中医药知识,并应持证上岗;二是有中医药养生保健体验区和展示区等功能分区,提供健康检查设备、专门理疗房间和理疗床位;三是有独特的中医药养生保健、古方疗法等适宜技术。能针对亚健康、老年人等不同客群需求提供特色化康养服务。
3.中医药(田园)健康旅游基地。一是依托黑龙江省道地中药材生态种植(养殖)基地,大宗道地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以及规模化的中药材养殖企业(合作社),能满足游客观光旅游需求;二是具有适宜康养的田园风光及周边自然风景;三是可有观光游览区、种植(养殖)农事体验区、加工制作区等功能分区。
4.中医药(森林)健康旅游基地。一是依托典型森林气候环境资源开展,森林面积应满足森林康养旅游活动和项目的开展,森林覆盖率应不低于80%;二是有森林氧吧、森林康养步道、森林浴场、森林木屋、森林餐厅、冥想空间等活动场所。
5.中医药(人文)健康旅游基地。一是有中医药特色或文化底蕴的场馆、博物馆、景点景区等;二是有中医药文化、养生保健知识科普、宣教、讲座等服务;三是有中医药文化展示区和体验区等功能分区,能提供中医药文化展示、产品展示、标本参观、大众教育等服务。
第十六条 产品优势
1.中医药(温泉)健康旅游基地。
(1)提供温泉疗法产品及衍生品,如中药浴、桑拿浴、芳香疗法、温泉矿物养生体验等;
(2)开发具有体验性、互动性、参与性的温泉康养项目,提供美容美体、瑜伽塑身、艾灸养生、营养配餐等产品,满足不同温泉旅游客群需求;
(3)延伸温泉康养产业链,发展“温泉+景区”“温泉+酒店”“温泉+休闲”“温泉+运动”等多元化业态产品。
2.中医药(康养)健康旅游基地。
(1)以传统康养理念,因人、因时、因地而异,开展中医治未病、体质辨识、养生保健等咨询,提供适宜的养生方案;
(2)展示中医药推拿、艾灸、刮痧、拔罐、足疗、药浴、敷熨等传统治疗技术,为游客提供体验服务;
(3)提供药膳、保健酒、养生茶等大健康产品,开发便捷有效的中医药三伏贴、三九贴、膏方、药浴包等保健产品。
3.中医药(田园)健康旅游基地。
(1)提供中药植物观赏、盆景制作、中药辨识、标本制作、加工炮制等体验服务;
(2)提供中药材农作、农事文化体验,开展田园休闲观光、康复治疗、健身疗养等康养活动;
(3)提供中药材、药膳、药酒、药饮、药妆、中药保健品等产品。
4.中医药(森林)健康旅游基地。
(1)提供森林景观游览、森林游憩、森林静心调养、森林浴、森林冥想等原生态森林体验服务;
(2)开展林下中药资源科普、林下中药材种植(养殖)体验等活动,提供林下食疗中药材、森林食品、森林膳食养生等大健康产品;
5.中医药(人文)健康旅游基地。
(1)提供基于中医药基本理论的特色疗法及科普知识等文化宣传和研学旅游服务,展示当地中医药发展史、中药标本、学术流派、非遗技术等;
(2)针对不同人群提供差异化服务,开展健康知识讲座,传授科学养生理念,推介传统康养文化;
(3)组织开展康养文化节庆、座谈会、研讨会、民俗表演等活动,提供中医药元素文创产品。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做好基地宣传推广,形成制度化的品牌建设和营销宣传推广方案,运用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开展营销宣传,定期开展市场推介,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制定推出具有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线路、活动及产品。
第十八条 基地与当地旅游资源、文化资源、体育资源、医疗资源、养老资源、农业资源、林业资源等充分融合,联动发展。
第十九条 基地开展的项目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开展建设。
第二十条 基地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清晰。应根据游客需求,优化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游客获得感。应设置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并配备专职人员值守,能够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游客满意度评价水平良好及以上比例应在8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基地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的安全控制和游客应急救治体系,开辟绿色救援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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