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中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分工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分工方案》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党中央、国务院把中医药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振兴发展中医药的文件法规与措施,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健全政策举措,推动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在“十三五”期间,我省中医药事业基本形成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整体发展格局,中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彰显,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在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服务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需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如中医药管理体系还不完善,中医药服务特色不明显、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市中医药服务能力亟待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比较弱,中医药创新体系尚不完善,高层次人才缺乏、基层人才不足,中药质量有待提升,制约了我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因此,《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的战略举措,是新时期推动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有力支撑。
二、《分工方案》的总体思路和内容框架
《分工方案》在贯彻落实国办《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着力补齐我省中医药发展的短板弱项,破解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堵点、瘀点、难点、痛点;注重总体谋划,与我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协同配合、有机衔接,促进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分工方案》共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了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第二部分是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主体部分,在内容上对应国家8项重点工程进行部署落实,安排了中医药服务、传承、创新、科技、教育、人才、产业、文化等方面的20个建设项目。第三部分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三、《分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分工方案》明确了中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中西医协同推进工程、中医药传承创新和现代化工程、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岐黄工程)、中药质量提升及产业促进工程、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中医药综合改革试点工程8项重大工程,包括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中医药治未病能力建设、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同建设、中医药科技重点项目研究、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三医联动”试点建设等20个具体建设项目。
为了保障《分工方案》的顺利实施,明确了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黑龙江省中医药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推进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落实落地;二是强化项目实施,加大对重大工程落实情况的督导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立行立改,抓好落地落实;三是加大投入力度,加大对中医药的扶持力度,加强项目统筹规划和预算申报管理,优先保障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加大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的宣传力度,宣传推动中医药发展的有力举措、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政策原文及链接地址:http://tcm.hlj.gov.cn/zwgk-pdetail/1-1-1/26?nid=1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12号 邮编:150036 联系电话:0451-85971106
黑ICP备2022000086号 黑公网安备 23011002000547号
网站标识码:2300000091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